與馬來西亞警方交涉的準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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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
2011-01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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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馬來西亞警方交涉的準則
1、注意正在跟你交涉的警員的名字與職位,如果有紙筆,最好把他的名字,所屬警局,以及他的職位記下。
2、應該以禮貌的方式跟他們交涉,并以Encik 或 Mr. 稱呼他們。我們比不需以無禮的方式對待他們,反而要對我們的立場保持鑒定與自信。
3、跟警員拿聯(lián)絡號碼,如果他沒有那個權利,就要拿他上司,以便日后問題出現(xiàn)時可以聯(lián)絡他。
認識警方人員
在我們跟他們交涉的同時,我們必須注意他們的職權,因為只有警官有權力做以下事情:
1、直接指示逮捕;
2、在搜查與設路障時必須出席;
3、可以執(zhí)行調(diào)查案件;
4、記錄案情。
我們可以通過三個方式來認出他們的職位:
1、直接叫他們介紹自己的官職與職位;
2、通過他們的制服;
3、通過他們的職權卡。
馬來西亞警察職權卡
在1967年14條文警察法令下,每位馬來西亞警察將會給予一張職權卡,以顯示其警察的身份。在這張職權卡里,將會記載的資料包括:警隊號碼、職位、名字,以及一名高級警官的簽名。此外,他們還會給予一張
警察證書,里面包括了跟他們職位相等的職權與特權。
這張職權卡將是警察的身份證明。
在警察部隊里,一共有5種職權卡:
i. Pegawai Kanan Polis - 藍色
ii. Pegawai Rendah Polis & Konstabel - 黃色
iii. Konstabel Tambahan - 白色
iv. Pegawai & Anggota Ditahan Kerja - 紅色
注:擁有紅色職權卡的警員并沒有執(zhí)行任務(與一般警員)的權力,它只是告訴人們,他是一名警察而已。